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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人检举与自己有关的犯罪,只是涉及自身的犯罪且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不能算立功,而应当算自首处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通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立功表现,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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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说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立功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该行为相比,明显经济效果更好。因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为人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后,可能出现同案犯拒不认罪、抵赖、推脱等情形,从而加大查证的难度,增加办案的司法成本。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应认定为立功。
劝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 法理解析: 劝说他人去投案,虽然不属于协助抓捕的行为,但是比协助抓捕社会效果更好,同样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为公安机关破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 首先,规劝他人投案的结果是让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动投案,这不仅大大节约了司法的诉讼资源,减少为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体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同时,促使在逃犯罪嫌疑人悔罪服法,其人身危险性也得以消除。这当然是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其次,《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不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悔过程度,只考虑结果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即可认定作出了有利于社会或国家的行为,并达到立功所要求作出有利于社会或国家的贡献的程度。规劝他人投案行为从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来看,都明显超过了协助抓捕行为,按照刑法“当然解释”的解释方法,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实际产生作用和效果都相对较小的“协助抓捕”行为可以构成立功,那么作用和效果更大的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为,更应当可以认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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