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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属于哪些情形的生育妇女,均可享受生育保险?

2022-03-14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夫妻双方结婚证(三)夫妻双方户口簿(四)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写明顺产或难产。(五)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六)女方的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七)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八)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九)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十)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十一)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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