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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有: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3.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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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两部分。享受生育假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女职工非婚生育虽然可以申请生育假,但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属于我国的基本国策,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时要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以遵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为前提条件。我国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对象必须是婚内合法生育的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司法实践中以取得相关计生部门颁发的准生证为属于合法生育的证明条件,不能取得准生证即使能够办理小孩户口入户也不属于合法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女职工非婚生育的,孕期的产检费用、分娩时的住院费用及医疗费用须由本人自理,无权申请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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