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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基本形式有以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
董事会的基本形式如下: 1、董事会一般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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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 1.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 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但是,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召开形式有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两种。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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