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确定召开时间,有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的规定。形式即为参加会议的董事必须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方为有效。...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是的,先开董事会拿出具体方案后,再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就可以实施,否决了就不能实施的。因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日常最高管理机构,而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召开是有一定的法定流程的: 1,谁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然后是通知: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举行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形成会议决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者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的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时,社长指定的副社长或其他社长代行职权的社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没有指定具体人员代行职责的,副社长或1/2以上的社长可以共同召集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必须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提前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制定限制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决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期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和场所会议期限的原因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5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