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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所以房屋居住权承诺书是房屋所有人自愿设立,并且房屋所有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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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所以房屋居住权承诺书是房屋所有人自愿设立,并且房屋所有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就有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承诺书效力应视情况而定,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所以房屋居住权承诺书是房屋所有人自愿设立,并且房屋所有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房屋所有人作出的居住权承诺书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就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不将闲置房屋租赁给身份不明、证件不全的可疑人员。 二、房屋出租前,与公安机关签订好《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认真审查租赁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与承租人签订好《租赁合同》并向社区申报登记备案,同时,督促承租人及时主动申办《居住证》。 三、对承租人员主动做好平安创建及出租屋内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宣传工作,定期查看出租屋内情况。一旦发现承租人疑似传销或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立即向社区和公安部门举报,积极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开展打击工作,并主动清退承租人或主动配合执法部门予以强行清退。 四、如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未举报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由执法部门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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