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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准许撤回起诉刑事裁定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一、诉讼保全解除方式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撤销诉讼保全申请书 撤销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我诉xxxxxx民间借贷纠纷,我于xxxx年xxxx月向贵院提交申请诉讼保全的书面申请,现因被申请人财产已转移,特申请对该诉讼保全撤销。特此申请。 此致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法院是准许自诉人撤诉裁定书的,但是有情况限定:1、对于属于《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经人民法院说服,自诉人要求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上述七种情形之—的,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2、自诉人基于种种原因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的,需审查自诉人撤诉是否基于自愿。如果自诉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或欺骗等而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提出撤诉,被告人以自己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澄清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撤诉。 3、当事人自行和解后,自诉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对于以自行和解为前提的撤诉,需注意自行和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和解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撤诉。 4、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自诉人撤诉,并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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