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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撤诉裁定书样本

2022-08-08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而这些法条并没有言明准许撤诉的依据或标准是什么,故裁定准许撤诉仅引用这些条款,逻辑上不充分,而且有司法擅断之嫌。 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它正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的根据,也是法院判定是否应当准许撤诉的依据或标准。当事人之所以可以申请撤诉,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同样,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无非是审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否依法。可见,引用民诉法第十三条后,准许撤诉的标准就明确了,依据就充足了,而且由于把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查职责进行明确,是否准许撤诉法院就不能“随心所欲”了。特别是当不准许当事人撤诉时,法院有义务在裁定书中陈述理由,说明当事人未依法行使撤诉这项处分权利;当事人也有权利要求法官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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