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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实践中,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分别对待:(1)属出租人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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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处理的基本原则。但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类型,房屋租赁合同在适用上述原则时存在操作上的特殊性,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除返还房屋外,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的方法,主要考虑到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一般也与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行情相符,以此作为参照标准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并且约定的租金标准简单明了,便于法院裁判时适用,有效避免采取评估等方式确定使用费时增加诉讼成本的弊端。同时,考虑到完全依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可能会出现与承租人占有房屋获得的实际利益不符的情形,从而显失公平,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采取“参照”和“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的表述,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酌定。 第二,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扩建的情形普遍存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关损失赔偿大多也包含这方面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包括合同无效等情形下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以及扩建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的原则,都可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有关损失赔偿的处理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双方可以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调和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租赁合同无效的条款,直接主张相关条款无效。
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1、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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