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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代理方: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1、选择施工单位有多种途径,一是自行选择;二是通过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三也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途径采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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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表中列明的名称及数量进行选择,不能多选或少选。 2、不得选择非中标产品,中能选择中标产品及其对应的中标供应商。 3、选择的中标产品在填明型号时,还必须同时填写主要的配置或主要的技术标准。 4、允许采购所选产品的配(附)件,但必须在“中标限价”栏注明“非中标配(附)件”,不得附带采购与所选产品无关的配(附)件。 5、所选产品及配(附)件应逐栏填写。 6、谈判成交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计划金额。 7、不得要求供应商赠送任何产品、配件、纪念品等。 8、不得涂改。 9、按采购法的规定,不得另行签订与本合同不符的其他合同及协议等。 10、由于政府采购档案将保管15年,请各采购人严格按上属要求填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不予审核备案。
招投标项目居间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项目居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采购合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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