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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复...
一、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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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科)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第三十七条2004年第二次修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或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又能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耕地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农村土地征收诉讼类型一般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单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单位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本条例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应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农村土地征收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接受房屋拆迁、补偿、配置等事件问题的认可》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感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只有房屋补偿、配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详细行政行为停止合法性、恰当性检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行政行为。二、农村土地征收诉讼里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国有土地上》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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