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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和登记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责任划分一般是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划分,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
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 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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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主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人的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由驾驶人承担,车主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车主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与赔偿受害人)。另外,车主有可能是单位、雇主、个人,如果是单位或者雇主,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连责任的。如果是一般个人,那么是否需要负连带责任,这个就需要看在本起事故中车主是否具有过错,比如把车借给或者让给一个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把车借给明知醉酒或者其他因素不能驾驶车辆的人、或者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故障不能驾驶还借给他人驾驶的等情形,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驾驶员和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首先由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汽车使用者承担。但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有缺陷,缺陷是交通事故原因之一;(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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