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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行政相对人将失去起诉的权利,即无法再行起诉。换句话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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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纠纷的隐私性使得“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往往采取中立态度,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然而,婚姻家庭纠纷有各种复杂的情感纠葛,如同剪不断、理还乱的线一样,若得不到及时的调解,夫妻反目成仇,甚至做出非理智的选择,这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应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应深入细致地调查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同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于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可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于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可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于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应采取批评教育法。这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于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应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此外,应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需要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对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存在的难度,应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色情服务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和谐、健康、稳定。
违建建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章建筑。要确定违建拆除是否具有补偿,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违建。目前,我国对于违建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意见。通常情况下,违建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拆除违建建筑,通常不会给予补偿,而且严格来说,还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但关键问题是,许多地方以“违建”的名义拆除的建筑物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违建。例如,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未经审批而建造的家庭唯一住房,以及地方政府实施的一些临时政策导致的违法建筑等。在这些情况下,违建的存在具有正当性,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违建。如果遇到拆迁或拆除,除了应当给予补偿外,还应按照法定标准足额补偿。
1. 房屋补偿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房屋的建筑构造和折旧情况进行等级划分,然后按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精确计算。 2. 周转补偿费用是为了弥补拆迁房屋的住户由于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而带来的不便,该部分费用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等级划分,并按被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 奖励性补偿费用是为了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或主动放弃一些自身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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