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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 (一)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监...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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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监察局管辖职权事宜,均可申请监察机关行政复议程序。具体如下: 一是认为监察机关超越权限的。这是引发监察机关行政复议的主要情形。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一些超越法定职责权限的行为,很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对非监察对象采取调查措施;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非监察对象的财物等。 二是认为监察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这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 三是申请监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监察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如依据《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对实名举报没有回复的,举报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申请监察机关公开有关信息的,监察机关未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四是认为监察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是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附带审查的。即对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同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附带审查的。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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