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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是适用于公务员,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限期履行或向纪检、监察部门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目前,法律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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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除了按照以前的规定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外,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5.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透露,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复议将探索建立完善四项制度机制,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推动健全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 (一)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情况报告; (四)根据监察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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