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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把它分为两类:一类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另一类是非作者,即是通过某种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而言,认定作品作者的通常依据是作品上的署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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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而言,认定作品作者的通常依据是作品上的署名,但在个别情况下,会出现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或是真正的作者未署名的现象。对于此类情况,法律要求凡是提出与作品上署名情况相反主张的,应当提供相反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欲证明作品是署名者的欺世盗名之作,或是合作作品漏署了应署名的合作作者,则都应当由提出主张的一方举证。
具有独创性原创性的特点,表现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有自己的思想的作品就是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作品完成之后取得相应的著作权,不需要再进行申请,著作权所保护的是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认定机构的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一般情形的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特殊情形的职务作品由法律法规专门规定或解释,在专门规定或解释之外的就是一般情形。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情形: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展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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