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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成交后是否还可以讨价还价?

2024-11-12
根据我国《拍卖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被视为一种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它所具备的司法性质与权威地位不言自明。在拍卖过程中,若出现悔拍情况,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执行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查封前后房产结构变化情况的职责。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3条第(三)项,如果需要对拍品进行第二次拍卖,其应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首次拍卖的成交价格,否则需要弥补其间的差额。同时,根据《网拍规定》第6条第(二)、(九)项和第13条第(五)项,悔拍者交纳的保证金将无法退还,由于悔拍而给拍卖活动带来的额外费用也需要由悔拍者自行承担。最后,根据《网拍规定》第14条第(三)项,悔拍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不得再次参加该标的物的竞买活动。

相关法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拍规定》)第6条第 (二)、 (九)项、第13条第 (五)项、第14条第 (三)项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执行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查封前后房产结构变化情况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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