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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
对符合再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父母光荣证》的夫妻,XX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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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成年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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