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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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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15日;晚育的增加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第一胎。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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