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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
但是我们建议,解散公司意味着对公司主体以及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全面终结,这种诉求的性质是以消灭市场经营主体为出发,牵涉到各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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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所有决策和管理机制都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拒绝参与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召开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意见不一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状态。解散公司僵局时应遵循慎用原则。严格把握司法权对公司自治司法权的界入,只要公司有维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轻易判决解散公司。由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涉及社会关系的大小,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较高,不允许个别股东通过司法手段随意破坏。所以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有两个要素,缺一不可。第一,经营管理需要严重困难。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是抽象判断。一般法院以公司停业为具体判决标准。其次,用尽其他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注意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的,公司以减资方式使公司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我们建议,解散公司意味着对公司主体以及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全面终结,这种诉求的性质是以消灭市场经营主体为出发,牵涉到各方关系,所以要以用尽其他手段救济后仍不能凑效为前提。 其他救济手段有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强化,司法调解,公司概括转让等。由于公司解散的诉求是一项复杂的诉讼,须慎用,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当设立调解前置程序或调解必经程序,以促使股东、董事之间达成和解和整顿,比如公司司法程序中还可以责成修订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等方式,如果股东之间的意见不能统一的,应当先行以修复信任关系为要点,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保障公司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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