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XX负责解释。...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临时占用草原的,不得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草原保护和建设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和使用草原的;(三)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四)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五)在国家投资的草原保护、建设和生态治理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草原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实施,防治草原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草原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因草原建设造成对植被的破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7人已浏览
1,725人已浏览
740人已浏览
7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