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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协议属民事纠纷。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以行政诉讼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
政府部门房屋拆迁诉讼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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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律师谈“中国式拆迁” 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拆迁纠纷一事,《新财经》记者采访了中国拆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云涛。《新财经》:北京市50个挂账村的方案基本上都用的是“腾退”,这与“拆迁”有什么区别?赵云涛: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腾退方式,即以村委会为主体,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在村民代表民主决策、监督等基础上制订腾退方案。这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村民自治。《新财经》:石榴庄的很多村民都以出租房屋为主要经济来源,拆迁之后将失去这部分收入,国家政策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赵云涛:没有。但一般国家在征地时会给予考虑。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新财经》:如果村委会不支持,村民是否可以自发选举村民代表?需要哪些程序?赵云涛: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法律及相关法规没有对程序进行约束。只要选举真实就可以。《新财经》:村民是否有权拒绝腾退?赵云涛:按照北京相关法院的说法,村委会可以强制拆除。《新财经》:不光是这50个挂账村,只要有拆迁的地方就会有纠纷,中国的拆迁之战正在多处爆发。您认为处理这些问题较好的办法是什么?赵云涛: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强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管理。《新财经》: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哪些条款亟待完善?赵云涛:在法律和制度方面进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意志在立法上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以及土地市场的垄断。但垄断是不宜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集体土地在各项权利上的内容,并赋予更完善的权利行使能力,在倡导国家在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形的土地市场。这些都有待于在法律规范、政策制度方面创新和完善。完善拆迁补偿政策,慎用或不用行政强拆。征收公民的房产,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首先,征收必须是出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体必须是国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其中包括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和居住条件保障)。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条例》的相关规定,无一例外都违反了上述要求。其次,从征收主体来看,《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主体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均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具体由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来实施)。但是,《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三,从依据法律的条件和程序来看,《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的部分规定也相抵触。按照法律的位阶原则,《条例》必须进行修改,或废止或撤销。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村委会没有实际的权利进行强拆,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一定要注意有关的细节处理,即使自己遭受强拆,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的利益就是非法的侵害,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了解就可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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