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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工资计算劳动法病假工资标准: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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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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