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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近12个月内在娄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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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账户属于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欠缴不超过6个月; (二)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建房协议、建房工程预算原件,建房材料和工人工资付款证明原件;24个月以内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提出贷款申请;翻建住房的,申请人房屋竣工且在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所载明时间的24个月以内提出贷款申请;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危房鉴定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距离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五)申请人须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六)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遵循“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实行“保一限二禁三”政策,即支持首套房可取可贷,第二套房或取或贷,第三套房不取不贷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证明资料,对证明资料的时间要求,按当期中心的规定而确定。 3.对大修住房的,申请人已购入一定材料、大修动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4.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6.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 7.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其他条件: (1)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与个人月缴存额之和)未达到管委会规定的最低额的,不予接受贷款申请。 (2)借款人因购买、建造住房申请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 (3)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连排别墅、商住两用住房等情形的,不予接受贷款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及各市州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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