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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蹂躏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蹂躏论,从重处罚。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及时投案自首,争夺宽大处置。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准则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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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是蹂躏犯罪。蹂躏罪,是指违背妇女意识,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妇女发生性交的做法,或者有意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做法。蹂躏(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伤害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进行性做法的一种做法。涉嫌蹂躏罪的,能够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蹂躏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蹂躏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蹂躏论,从重处罚。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蹂躏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蹂躏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中对于把蹂躏同私通加以差别,限定是: (1)有的妇女与人私通,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职责、嫁祸于人等情况,把私通说成蹂躏的,不能评为蹂躏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两方平时的关系怎样,性做法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立场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识的,通常不宜按蹂躏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识的,以蹂躏罪惩处。 (2)第一次性做法违背妇女的意识,但事后并无告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做法的,通常不宜以蹂躏罪论处。 (3)犯罪分子蹂躏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胁迫,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蹂躏罪论处。 (4)男女两方先是私通,后来女方不愿继续私通,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制与女方发生性做法的,以蹂躏罪论处。
犯蹂躏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能够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蹂躏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蹂躏论,从重处罚。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蹂躏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蹂躏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蹂躏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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