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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同男方私通,现女方去派出所立案告男方蹂躏,因其它原由,男女两方都说不存在蹂躏,可否能够撤案?

2022-07-06
司法解释中对于把蹂躏同私通加以差别,限定是: (1)有的妇女与人私通,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职责、嫁祸于人等情况,把私通说成蹂躏的,不能评为蹂躏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两方平时的关系怎样,性做法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立场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识的,通常不宜按蹂躏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识的,以蹂躏罪惩处。 (2)第一次性做法违背妇女的意识,但事后并无告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做法的,通常不宜以蹂躏罪论处。 (3)犯罪分子蹂躏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胁迫,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蹂躏罪论处。 (4)男女两方先是私通,后来女方不愿继续私通,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制与女方发生性做法的,以蹂躏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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