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二)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四)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五)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核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涉及村集体贷款、土地山林承包、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村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方可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成员激励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从优秀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制度。对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的任职时间较长的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发放一定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20人已浏览
1,959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1,7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