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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2、夫妻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夫妻一人不愿持股,将股价的一半补偿给不愿持...
针对这个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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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配的。但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体力或脑力劳动),故该增值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畴,既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也实现了对公司股权增值收益的分割目的,离婚时,应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法律对此部分的分割做了缓冲的处理,采取的办法是将股份归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股份一半的价值。
对于时增值部分的分割,需要分为两部分:股权及收益。股权部分,是用所得投资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用个人婚前就已经存在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一人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的分割。收益部分: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股权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的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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