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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从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2、夫妻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夫妻一人不愿持股,将股价的一半补偿给不愿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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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婚前取得则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各占一半。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可以直接分割该股权份额,但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和合伙人同意才可以直接分割股份,操作中一般会对股份进行估值后,股权持有方按估值给另一方现金,但股权价值方面操作空间很大,具体请咨询律师 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一般抚养权会判给母亲,如果小孩超过了两周岁,那么法院会从有益于小孩身心发育的角度出发考虑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如果有不止一个小孩,一般来讲两边都会分配小孩,除非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不然不会将几个小孩都判归一方抚养。
如果其中一方不是公司的股东,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案情介绍:张x菊与陈x刚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结婚,婚后陈x刚不甘平庸,几经周折与朋友成立了xxx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x刚占90%的股份,另10%为徐x明所有;由于稳健经营,公司年年盈利,后因陈x刚在外应酬日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3年底,双方准备协议离婚,针对其他财产的分割双方并无异议,但对于华美公司的股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如何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 在实践操作中,象上述情况,股权如何分割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转让。 象上述xxx装潢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得该股份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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