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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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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应立案追诉:(1)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3)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等(4)其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
诈骗罪立案标准:当诈骗金额达到金额较大时,可以组织刑事立案,即3000元以上。在此基础上,地方法院调整了刑事立案标准。一、数额较大是指诈骗公私财产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2、巨额是指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三、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产价值超过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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