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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农村户口的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子,却不能依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你好,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另外,宅基地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城市户口居民不能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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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所有权属集体,要有本集体成员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你的户口不在农村,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现在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的父母大多是农村户口,如果老人去世,孩子继承房屋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城镇户口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农村宅基地,只可以继承房屋。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能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农业户口不能拥有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房屋(但并不是继承宅基地),只要房屋不垮,就永久拥有,但是一旦毁损,不能申请重建。而房屋垮塌后,逐渐灭失,失去房屋也就失去了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
不可以:宅基地只能分配给符合条件(一户一宅)的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省户口的人员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拥有、受让本村的宅基地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团,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在住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继承,但是不能重建。房子自然消失之前,村子的集体会回收住宅基地。也就是说,已经是城市家庭,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地,但是可以继承宅地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失为止。面对拆迁,吴先生是非农户口,父母留下的房地产可以和村里的集体成员一起得到补偿金。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地面建筑的补偿,地面建筑是所有权人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户籍是否包括在内,儿童有权依法继承。另一部分是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部分,不能继承,户口在内的原权利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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