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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
一、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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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需要对危房、落后地区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情形的,可以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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