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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从清算组织者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合伙人组织的清算和合伙人以外的人或单位组织的清算。清算人一般...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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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改制,规定,企业,施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八)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向抵触的,不再适用。本条是关于本司法 司法解释,改制,规定,企业,施行,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八)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向抵触的,不再适用。 本条是关于本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本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具备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规定了法律适用上的预备期;第二个特点是本司法解释与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其他司法解释同时适用。本司法解释于2003年1月3日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两个日期之间的期间,为法律适用预备期。设置法律适用预备期的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学习、理解本司法解释的内容,准确适用本司法解释的各项条款,提供较为充分的准备。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而言,也有个了解和理解本司法解释精神的时间。 由于本司法解释没有溯及既往力,因此,本司法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施行后,本院以前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并不废止,与本司法解释同时适用。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本司法解释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不再使用。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 投资人自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所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是较为简便的一种清算方式。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可以不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企业由于停产、半停产不能正常支付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在改革改制或关闭破产时应当支付或预留的,对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拖欠时段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拖欠时段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拖欠生活费。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中已计入资产负债的拖欠工资、生活费和医疗费,不能重复计算职工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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