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又与他人签订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出卖人已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无权处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又卖于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前买受人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上的债权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对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两个或多个买受人,且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以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确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顺位在先的合同效力优先。若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需审查是否有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合法占有
一房多卖的,除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外,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合同被解除; 2、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3、若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则可能会被告上法庭。从而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9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