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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在宣告行政处罚之前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之后当场交...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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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在宣告行政处罚之前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之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在宣告行政处罚之前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之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备案是指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报公安机关备案核实,而不是报公安机关批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公安机关备案。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备案的意义在于:一是为公安机关随时了解人民警察实施现场处罚提供条件,有利于加强监督,防止随意现场处罚;二是为公安机关今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供备查材料。要求人民警察在24小时内报公安机关备案,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了解情况,避免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时公安机关不知情的现象;二是方便公安机关及时监督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现场处罚不仅是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也是代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罚。其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强制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负责应诉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法律要求及时备案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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