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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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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造成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损失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损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者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储存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放火特定对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当立案。二、决水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大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致人员伤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或者损失财物100公斤以上的,直接损坏粮食、棉花造成巨大损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坏粮食、棉花造成巨大损失的,或者造成巨大损失。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破坏粮食等1000元以上。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破坏粮食等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者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储存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进行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投放危险物质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造成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损害粮食10000元以上。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破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故意向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投放毒害、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超过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2支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超过10发、气枪铅弹超过500发或者其他军用子弹超过100发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军用手榴弹;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超过限额或者烟火药超过3000克、雷管超过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超过30米的;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超过30公斤或者导火索、雷管超过300米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品的,但不符合上述最低后果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共犯论处。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当立案。九、抢劫危险物质案件: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应当立案。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当立案。九、抢劫危险物质案件: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应当立案。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故意杀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故意杀人;打砸抢致人死亡人死亡。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3、一次杀人、杀人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十四、故意伤害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砸抢致人伤残。(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伤害妇女。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4、出于犯罪故意,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和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15、过失致人重伤害: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应当立案。16、强奸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4、持枪强奸妇女的。5、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7、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的,应当立案。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十八、猥亵儿童案: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十九、非法拘禁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4、非法拘禁,致人残疾、死亡、精神障碍。5、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20.绑架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21、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拐卖妇女儿童的。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卖淫的。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5、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2、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为了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报告。2、为了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然不直接向国家机关报告,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23、非法搜查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和房屋,手段恶劣。2、非法搜查导致被搜查人精神失常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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