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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公安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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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公安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受害人无权撤案,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诉。
公安局撤案流程如下: 1、公安机关报上级领导审批; 二、撰写撤销案件报告; 3、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作出撤销决定书; 四、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写出撤销通知书,并报送检察机关; 五、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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