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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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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只有实际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领之前的,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2、养老保险缴费是用的共同财产的话,则该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没用法律上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二、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三、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七、因感情不合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八、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个好理解,就是有俩老婆或俩老公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里人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好理解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包括很多因素,反正这些因素导致感情破裂,注意是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宣告失踪是法院进行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有: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还有宣告死亡的话,婚姻自动解除,这个宣告死亡是三十二条里没有的,我多补充一句,好理解。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4年后,意外事故两年后,还有个战争的,这个在和平年代不发生,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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