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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明确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
推动置业“她时代” 更多家庭愿为女儿买房,一些女性则认为婚前自有房产才安心 尽管夫妻房产证“扎堆改名”现象在广州暂时未见,但有业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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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还可以了解到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共有房产,如果买受人是善意则不能追回。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
最重要的几点变化如下:《婚姻法解释(三)》第5、7、10、12条最新补充规定的例外几种特殊情形:[孳息与自然增值除外]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长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谁家的孩子谁家疼]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是物权;债权是债权]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物权是物权;债权是债权]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发文字号】法研[2003]132号【发布日期】2003.08.27【生效日期】2003.08.27【效力状况】现行生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高法〔2003〕4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其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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