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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人是无权申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只有人...
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人是无权申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只有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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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债务人是破产和解的申请人。因为提出破产和解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所以必须改变现行法律在破产后三个月内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规定,改为从向法院申请破产之日起,最后在债权人会议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之前。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原因发生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停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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