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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结束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式。 和解是一种特殊的...
破产和解由债务人提出。《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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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程序如下: 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符合规定的,法院裁定和解公告; 4、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 5、协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6、执行和解协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终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破产,给债务人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的法定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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