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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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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可能或已经有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根据本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按实际情况,只要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即使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守约方仍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按实际情况,只要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即使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守约方仍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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