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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
扒窃即构成犯罪,有前科五年内有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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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标准上,只要实施了“扒窃”类型的窃取行为,理论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盗窃: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盗窃。 扒窃和盗窃都属于盗窃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形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扒窃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发生在公共场所; 2、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扒窃在本质上就是盗窃,人民法院按照盗窃罪处罚是可以的,但是扒窃行为的犯罪与否应当按照行为人扒窃的财产的具体价值确定,一般超过两千元左右的就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是检察院审查时认定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直接退回公安机关。
、基本成员多是青少年,有明显的地域性、行会性,团伙成员以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为主。团伙犯罪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 2、人员以男性和青壮年为主,文化素质低,有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参与团伙犯罪的越来越多。 3、作案的犯罪对象多指向财产,犯罪工具科技化,犯罪手段暴力化趋势明显。 4、团伙中主要成员基本固定,首要或骨干分子多为“两劳”释放、脱逃人员或负案在逃犯。 5、犯罪活动倾向于隐蔽性。在持续不断的严打压力下,一些团伙头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段,以各种面目出现,往往以企业经理等合法“外衣”掩人耳目。团伙头目指使手下作案时,往往用暗示方法,以便于推脱罪责,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以上是中国团伙犯罪的特点,团伙犯罪倚仗人多势众,活动猖狂,气焰嚣张,需要大力控制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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