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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扒窃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扒窃”以罪状列举形明确列入盗窃罪。 扒窃:在公共...
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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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标准上,只要实施了“扒窃”类型的窃取行为,理论上就可以予以定罪。盗窃: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盗窃。扒窃和盗窃都属于盗窃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形式。《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扩展资料:根据两高颁布实施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对于“扒窃”的定义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由此可见,“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故如何解释“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对“扒窃”行为的定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第六款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扒窃和盗窃都是违法行为,当事人都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会根据其盗窃或者扒窃的金额来进行量刑。最低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具体情节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件来进行相关分析。
盗窃罪与扒窃的区别是范围不一样,盗窃他是一种范围比较宽泛的总体的概念,但是扒窃的话,它只是盗窃当中其中一个非常微小的手段,而且扒窃通常情况下都是较为公开的场合下所进行的。 1、对象不同:盗窃一般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对于扒窃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2、范围不同:盗窃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总称。扒窃只是盗窃的一种手段或者一种形式。盗窃的含义中包含扒窃。 3、社会危害性不同:相较其他类型的盗窃,扒窃是对他人紧密占有财物的窃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般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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