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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
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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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1、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如果构成盗窃罪追究的数额,就会坐牢,根据各省高院制定的盗窃罪起点的限定,通常2千元才够罪,一千元隶属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不坐牢,还需要判定价值,拘捕罚金即可。
如果构成盗窃罪追究的数额,就会坐牢,根据各省高院制定的盗窃罪起点的限定,通常2千元才够罪,一千元隶属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不坐牢,还需要判定价值,拘捕罚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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