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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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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确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1、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如下: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3、未尽事项请参阅:(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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