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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07-21国务院令第9号)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
根据此次《条例》修正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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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根据当地的政府出台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不同的地域,条件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的,若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由单位按病假工资支付。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也批准,可请两个半月产前假,工资按正常出勤的月收入的80%支付。如果单位需要你上班的,那你在每天工间可以休息一小时,但单位不能安排你上夜班。
难产(破腹产)的照顾15天,加起来正好半年,再加上新的征求意见稿妇女产假法定98天,所以最多可以休6个月零8天。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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