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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承包人不享有工程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至少有两点好处: 1.维护诚信原则。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承包人为了拿到工程自愿将工程款压的...
现在如果工程合同据实结算的话,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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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合同工程结算问题的解答为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要求支付工程款,如果验收不合格,经过维修后能通过验收的,依然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工程款;如果维修后还是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主张工程款。按照高法解释,无效合同的结算条款仍然有效,可以按结算条款结算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一言蔽之,没有完全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谕,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费用是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施工企业为加大费用,有意增加工程量和夸大工程的施工难度;二是有些变更了的项目仍按原定项目进入结算;三是多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有时会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结算上述几种情况在结算审核中经常发生。对于多报的工程量要扣除,否则就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对于漏报的工程量,在反复核实后,本着实事求是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避免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员工的工程结算以实际工程算为准的合同如下,1、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即: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甲方认可的签证单等进行计算; 2、综合单价——以投标报价(合同约定)为准; 3、为了防止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施工方在中标后,应当与甲方就此事宜在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合同已经履行而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通过备忘录等形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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