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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事实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1、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倾向于以下意见: 2、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上价...
工程竣工的结算方式包括: 一、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无法完成的项目,根据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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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应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为: 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并审批→交付工程进度款。
黑白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如下:如果是在签订建设合同时,又签订一份虚假的的建设合同,一般以在招投标建设工程中的备案建设合同作为依据来计算工程价款。
规定承包人不享有工程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至少有两点好处: 1.维护诚信原则。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承包人为了拿到工程自愿将工程款压的很低,这本质上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并不违背公平原则。如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赋予承包人对结算方式的选择权,承包人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合同无效可能比合同有效获得的工程款还高,这显然超过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有悖诚信原则。 2.节约诉讼成本。如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赋予承包人对结算方式的选择权,无异于告诉承包人只要通过鉴定比约定的工程款高,就可以去申请对工程进行鉴定,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增加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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