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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但不得早于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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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论证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应当自中国XX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XX核准后方可发行。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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